一、适用范围 便携式烟气分析仪使用及维护便携式烟气分析仪使用及维护
DL-6310便携式烟气分析仪可用于测量烟气中氧气、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测量气体种类根据用户需要配置)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外,还可通过测量烟气的温度、动压、静压等,计算出烟气的流速、流量以及各种气体排放量。可供环保、卫生、劳动、安检、科研、教育等部门用于锅炉、窑炉烟气的排放监测。
二、执行标准
JJG 968-2002 《烟气分析仪》
三、技术特点
整机防尘防水,重量轻,体积小,结构紧凑,操作携带便利;
仪器造型美观简约,外壳坚固,可在恶劣环境下使用;
高精密内置过滤器,有效过滤杂质
带数据自动存储、查询、删除、导出等功能;
提供隔离型RS232和USB接口,方便设备互联和数据导出以及系统程序升级;
*可选配的高效加热/冷凝烟气预处理采样,进行除尘、保温、脱水处理,有效的提高了测量精度,延长了传感器的寿命。
技术参数 备注:表中带*表示气体过载范围。
主要参数 | 参数范围 | 分辨率 | 准确度 |
烟气温度 | 0~990℃ | 1℃ | 优于±3℃ |
流速 | 5~48m/s | 0.1m/s | 优于±5% |
静压 | -30kPa~+30kPa | 0.01kPa | 优于±3% |
动压 | 0~2000Pa | 1 Pa | 优于±2% |
空气过剩系数 | 0-99.99 | 0.01 | 优于±2.5% |
O2 | 0~25%VOL | 0.01%VOL | 优于±5% |
CO | (0~5000/25000*)mg/m3 | 1mg/m3 | 示值误差:不超过±5 %; 重复性:≤2 %; 响应时间:≤90s; 稳定性:1小时内示值变 化≤5 %。 |
SO2 | (0~5700/14000*)mg/m3 | 1mg/m3 | |
NO | (0~1300/7000*)mg/m3 | 1mg/m3 | |
NO2 | (0~200/2000*)mg/m3 | 1mg/m3 | |
H2S | (0~300/1500*)mg/m3 | 1mg/m3 | |
CO2 | 0~20%VOL | 0.01%VOL | |
数据存储能力 | 12000组 | ||
工作温度 | (-25~+55)℃ | ||
工作湿度 | 0~95% RH | ||
功 耗 | <15 W | ||
外形尺寸 | (长268×宽250×高172)mm | ||
整机重量 | 约2.4kg | ||
工作电源 | 外接DC12V/2A电源或内置可充电电池 |
第二十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洁工作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饮用水水源地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范围和保洁要求做好保洁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和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建设,逐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行搬迁,减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者保护区范围调整需要停业、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取用水库饮用水水源作为供水原水的,其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水库水源保护费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