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NO/NO2含量便携式烟气分析仪NO/NO2含量便携式烟气分析仪
DL-6310便携式烟气分析仪可用于测量烟气中氧气、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测量气体种类根据用户需要配置)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外,还可通过测量烟气的温度、动压、静压等,计算出烟气的流速、流量以及各种气体排放量。可供环保、卫生、劳动、安检、科研、教育等部门用于锅炉、窑炉烟气的排放监测。
二、执行标准
JJG 968-2002 《烟气分析仪》
三、技术特点
整机防尘防水,重量轻,体积小,结构紧凑,操作携带便利;
仪器造型美观简约,外壳坚固,可在恶劣环境下使用;
高精密内置过滤器,有效过滤杂质
带数据自动存储、查询、删除、导出等功能;
提供隔离型RS232和USB接口,方便设备互联和数据导出以及系统程序升级;
*可选配的高效加热/冷凝烟气预处理采样,进行除尘、保温、脱水处理,有效的提高了测量精度,延长了传感器的寿命。
技术参数 备注:表中带*表示气体过载范围。
主要参数 | 参数范围 | 分辨率 | 准确度 |
烟气温度 | 0~990℃ | 1℃ | 优于±3℃ |
流速 | 5~48m/s | 0.1m/s | 优于±5% |
静压 | -30kPa~+30kPa | 0.01kPa | 优于±3% |
动压 | 0~2000Pa | 1 Pa | 优于±2% |
空气过剩系数 | 0-99.99 | 0.01 | 优于±2.5% |
O2 | 0~25%VOL | 0.01%VOL | 优于±5% |
CO | (0~5000/25000*)mg/m3 | 1mg/m3 | 示值误差:不超过±5 %; 重复性:≤2 %; 响应时间:≤90s; 稳定性:1小时内示值变 化≤5 %。 |
SO2 | (0~5700/14000*)mg/m3 | 1mg/m3 | |
NO | (0~1300/7000*)mg/m3 | 1mg/m3 | |
NO2 | (0~200/2000*)mg/m3 | 1mg/m3 | |
H2S | (0~300/1500*)mg/m3 | 1mg/m3 | |
CO2 | 0~20%VOL | 0.01%VOL | |
数据存储能力 | 12000组 | ||
工作温度 | (-25~+55)℃ | ||
工作湿度 | 0~95% RH | ||
功 耗 | <15 W | ||
外形尺寸 | (长268×宽250×高172)mm | ||
整机重量 | 约2.4kg | ||
工作电源 | 外接DC12V/2A电源或内置可充电电池 |
第二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污染水体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日供水规模在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不足二百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保护水源。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五)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
(六)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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