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便携式烟气分析仪知识点分享便携式烟气分析仪知识点分享
DL-6310便携式烟气分析仪可用于测量烟气中氧气、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测量气体种类根据用户需要配置)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外,还可通过测量烟气的温度、动压、静压等,计算出烟气的流速、流量以及各种气体排放量。可供环保、卫生、劳动、安检、科研、教育等部门用于锅炉、窑炉烟气的排放监测。
二、执行标准
JJG 968-2002 《烟气分析仪》
三、技术特点
整机防尘防水,重量轻,体积小,结构紧凑,操作携带便利;
仪器造型美观简约,外壳坚固,可在恶劣环境下使用;
高精密内置过滤器,有效过滤杂质
带数据自动存储、查询、删除、导出等功能;
提供隔离型RS232和USB接口,方便设备互联和数据导出以及系统程序升级;
*可选配的高效加热/冷凝烟气预处理采样,进行除尘、保温、脱水处理,有效的提高了测量精度,延长了传感器的寿命。
技术参数 备注:表中带*表示气体过载范围。
主要参数 | 参数范围 | 分辨率 | 准确度 |
烟气温度 | 0~990℃ | 1℃ | 优于±3℃ |
流速 | 5~48m/s | 0.1m/s | 优于±5% |
静压 | -30kPa~+30kPa | 0.01kPa | 优于±3% |
动压 | 0~2000Pa | 1 Pa | 优于±2% |
空气过剩系数 | 0-99.99 | 0.01 | 优于±2.5% |
O2 | 0~25%VOL | 0.01%VOL | 优于±5% |
CO | (0~5000/25000*)mg/m3 | 1mg/m3 | 示值误差:不超过±5 %; 重复性:≤2 %; 响应时间:≤90s; 稳定性:1小时内示值变 化≤5 %。 |
SO2 | (0~5700/14000*)mg/m3 | 1mg/m3 | |
NO | (0~1300/7000*)mg/m3 | 1mg/m3 | |
NO2 | (0~200/2000*)mg/m3 | 1mg/m3 | |
H2S | (0~300/1500*)mg/m3 | 1mg/m3 | |
CO2 | 0~20%VOL | 0.01%VOL | |
数据存储能力 | 12000组 | ||
工作温度 | (-25~+55)℃ | ||
工作湿度 | 0~95% RH | ||
功 耗 | <15 W | ||
外形尺寸 | (长268×宽250×高172)mm | ||
整机重量 | 约2.4kg | ||
工作电源 | 外接DC12V/2A电源或内置可充电电池 |
水库功能调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落实相关措施。因水库功能调整对农业灌溉等用水产生影响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障农业灌溉等用水。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十七条对饮用水水源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划定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统筹考虑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要求,并与港口、内河航道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参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设区的市、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通航水域内依法设立、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事先征求海事和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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