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简介225L/min大流量SVOCs颗粒物采样器
DL-6100C型环境多功能颗粒物采样器是适用于采集大气中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颗粒物(PM2.5 、PM10 或 TSP 等)中苯并[a]芘的测定必备采样器。该仪器采用传感器、新材料等领域的高新技术,质量可靠、性能稳定、使用寿命长。其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环保部HJ/T374-2007《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二、执行标准225L/min大流量SVOCs颗粒物采样器
HJ 956-2018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955-2018《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691-2014 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 10和 PM2.5 )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三、主要特点
1.1采用进口高负载无刷风机,负载能力强,可满足高阻力滤膜及吸附材料,可收集气溶胶样品;
1.2恒流:采用流量、压力、温度传感器和单片机测控技术,自动控制无刷风机流量,实现恒流量采样;
1.3自动测量、标体换算:自动测量环境温度、大气压、采样流量、气路阻力,并将采样体积自动换算为标况体积。
1.4数字化设定采样流量(工况)、采样时间、间隔采样时间、采样体积等参数;
1.5自动显示流量、采样体积(标况、工况、参比)、温度、压力、采样时间、停电时间等数值;
1.6过载自动保护:采样过程中,采样流量连续5分钟达不到设定流量90%时,自动停机保护;
1.7停电保护:采样过程中停电,能自动保存采样数据,来电后继续采样;
1.8数据存储、导出:能自动存储 100 条采样数据,可查看、打印、U盘导出;
1.9模具化生产,可靠性高,体积小,重量轻
1.10采样器在三角支架上固定方便、简单
四、主要技术指标
主要参数
参数范围
分辨率
示值误差
流量点
16.67L/min、28.3 L/min、50L/min、100L/min、225L/min、300 L/min
0.01L/min
优于±2%
流量设置范围
(10~230)L/min
0.01L/min
大气压
(50~110)kPa
0.01kPa
优于±500Pa
计前压力
(-30~0)kPa
0.01kPa
优于±2.5%FS
环境温度
(-55~99.9)℃
0.1℃
优于±0.3℃
计时误差
1s
优于±0.1%
采样模式
定量采样:采样体积设置范围(1~9999 9999.9)L;
立即采样:采样时间设置范围(00h01min~99h59min)
定时采样:开始时刻设置范围(00:00~23:59),采样时间设置范围(00h01min~99h59min)
间隔采样:间隔采样次数(1~99)次,采时间隔及采样时间00h1min~23h59min内任设,采样开始时刻任意设置。
负载能力
流量100L/min时,负载≥22kPa;
流量50L/min时,负载≥23kPa
工作电源
AC(220±22)V/50Hz,可选配便携式锂离子交直流电源
主机尺寸
长×宽×高:(265×188 ×320)mm
重量
约 7 k g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第二十七条 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照本办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