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简介污染源环境空气中多氯联苯颗粒物采样器
DL-6100C型环境多功能颗粒物采样器是适用于采集大气中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颗粒物(PM2.5 、PM10 或 TSP 等)中苯并[a]芘的测定必备采样器。该仪器采用传感器、新材料等领域的高新技术,质量可靠、性能稳定、使用寿命长。其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环保部HJ/T374-2007《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二、执行标准污染源环境空气中多氯联苯颗粒物采样器
HJ 956-2018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955-2018《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691-2014 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 10和 PM2.5 )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三、主要特点
1.1采用进口高负载无刷风机,负载能力强,可满足高阻力滤膜及吸附材料,可收集气溶胶样品;
1.2恒流:采用流量、压力、温度传感器和单片机测控技术,自动控制无刷风机流量,实现恒流量采样;
1.3自动测量、标体换算:自动测量环境温度、大气压、采样流量、气路阻力,并将采样体积自动换算为标况体积。
1.4数字化设定采样流量(工况)、采样时间、间隔采样时间、采样体积等参数;
1.5自动显示流量、采样体积(标况、工况、参比)、温度、压力、采样时间、停电时间等数值;
1.6过载自动保护:采样过程中,采样流量连续5分钟达不到设定流量90%时,自动停机保护;
1.7停电保护:采样过程中停电,能自动保存采样数据,来电后继续采样;
1.8数据存储、导出:能自动存储 100 条采样数据,可查看、打印、U盘导出;
1.9模具化生产,可靠性高,体积小,重量轻
1.10采样器在三角支架上固定方便、简单
四、主要技术指标
主要参数
参数范围
分辨率
示值误差
流量点
16.67L/min、28.3 L/min、50L/min、100L/min、225L/min、300 L/min
0.01L/min
优于±2%
流量设置范围
(10~230)L/min
0.01L/min
大气压
(50~110)kPa
0.01kPa
优于±500Pa
计前压力
(-30~0)kPa
0.01kPa
优于±2.5%FS
环境温度
(-55~99.9)℃
0.1℃
优于±0.3℃
计时误差
1s
优于±0.1%
采样模式
定量采样:采样体积设置范围(1~9999 9999.9)L;
立即采样:采样时间设置范围(00h01min~99h59min)
定时采样:开始时刻设置范围(00:00~23:59),采样时间设置范围(00h01min~99h59min)
间隔采样:间隔采样次数(1~99)次,采时间隔及采样时间00h1min~23h59min内任设,采样开始时刻任意设置。
负载能力
流量100L/min时,负载≥22kPa;
流量50L/min时,负载≥23kPa
工作电源
AC(220±22)V/50Hz,可选配便携式锂离子交直流电源
主机尺寸
长×宽×高:(265×188 ×320)mm
重量
约 7 k g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对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期限。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二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部分地区决定提前对部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该地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