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简介PUF被动采样多氯联苯颗粒物采样器
DL-6100C型环境多功能颗粒物采样器是适用于采集大气中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颗粒物(PM2.5 、PM10 或 TSP 等)中苯并[a]芘的测定必备采样器。该仪器采用传感器、新材料等领域的高新技术,质量可靠、性能稳定、使用寿命长。其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环保部HJ/T374-2007《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二、执行标准PUF被动采样多氯联苯颗粒物采样器
HJ 956-2018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955-2018《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691-2014 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 10和 PM2.5 )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三、主要特点
1.1采用进口高负载无刷风机,负载能力强,可满足高阻力滤膜及吸附材料,可收集气溶胶样品;
1.2恒流:采用流量、压力、温度传感器和单片机测控技术,自动控制无刷风机流量,实现恒流量采样;
1.3自动测量、标体换算:自动测量环境温度、大气压、采样流量、气路阻力,并将采样体积自动换算为标况体积。
1.4数字化设定采样流量(工况)、采样时间、间隔采样时间、采样体积等参数;
1.5自动显示流量、采样体积(标况、工况、参比)、温度、压力、采样时间、停电时间等数值;
1.6过载自动保护:采样过程中,采样流量连续5分钟达不到设定流量90%时,自动停机保护;
1.7停电保护:采样过程中停电,能自动保存采样数据,来电后继续采样;
1.8数据存储、导出:能自动存储 100 条采样数据,可查看、打印、U盘导出;
1.9模具化生产,可靠性高,体积小,重量轻
1.10采样器在三角支架上固定方便、简单
四、主要技术指标
主要参数
参数范围
分辨率
示值误差
流量点
16.67L/min、28.3 L/min、50L/min、100L/min、225L/min、300 L/min
0.01L/min
优于±2%
流量设置范围
(10~230)L/min
0.01L/min
大气压
(50~110)kPa
0.01kPa
优于±500Pa
计前压力
(-30~0)kPa
0.01kPa
优于±2.5%FS
环境温度
(-55~99.9)℃
0.1℃
优于±0.3℃
计时误差
1s
优于±0.1%
采样模式
定量采样:采样体积设置范围(1~9999 9999.9)L;
立即采样:采样时间设置范围(00h01min~99h59min)
定时采样:开始时刻设置范围(00:00~23:59),采样时间设置范围(00h01min~99h59min)
间隔采样:间隔采样次数(1~99)次,采时间隔及采样时间00h1min~23h59min内任设,采样开始时刻任意设置。
负载能力
流量100L/min时,负载≥22kPa;
流量50L/min时,负载≥23kPa
工作电源
AC(220±22)V/50Hz,可选配便携式锂离子交直流电源
主机尺寸
长×宽×高:(265×188 ×320)mm
重量
约 7 k g
第五条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